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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和受理申请材料的通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4-03   字体: [ ]  
    各有关人员:
    现将教育局2006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通知转发如下:
    A: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师〔2002〕10号)精神,决定组织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进行体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1.2006年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中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的人员;
2.2006年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中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的人员;
二、体检地点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市二院急诊大厅一楼向南左拐进入体检中心,现场有指示牌及导医)。
三、体检时间及对象
2006年4月8日上午7:00—9:30:序号为1—354的申请者;
2006年4月9日上午7:00—9:30:序号为355—772的申请者。
四、体检项目与检查地点
1.临床: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
2.心电图
3.肝功能(阳性做2对半)
4.血脂、血糖
5.肾功能
6.B超
7.X光胸透
除心电图和眼科检查在体检中心二楼外,其他均在体检中心一楼。
五、体检要求
1.准备工作:每人带好《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B超单、心电图单、化验单等体检单,在体检表、体检单左上角用铅笔填写体检编号(与网上的名单编号一致)、在体检表上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婚否、民族、籍贯、现住所、联系电话、既往病史,粘贴好照片。
2.到达医院后进入体检中心,听从医院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
3.科学分散体检:人员应灵活机动完成体检项目,原则上是在人少的体检项目处体检,直至做完所有体检项目。
4.体检表的管理:体检结束后应把体检表留在体检中心签到处。
5.纪律要求:
(1)体检表未按要求填写和粘贴照片者不得体检;
(2)须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秩序,不随地扔垃圾,不高声喧哗,不损坏公物。
六、注意事项
空腹检查项目:隔天晚上10点以后禁食,体检当天早上抽血、B超两项做完后才能进食(二院提供早餐)。
七、相关政策:
1.体检项目、办法、程序和标准严格按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文)要求进行。
2.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应进行体检。
3.体检后申请人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检查,最多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作弊行为,取消申请资格;如有缺漏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应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申请人故意不参加体检造成项目缺漏,该项目视同不合格处理。
5.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其擅自体检的结论一律不予认可。
6.体检表“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病情,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取消教师资格,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7.体检合格结果见常州教育网、常州教育人事网公告。体检不合格或须复检者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学校教务处。
8.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9.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110元/人)收取,在领取体检单时一并交费。
    B:关于受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申请材料的通告
    各有关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师〔2002〕10号)精神,我局将于近期依法受理要求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为保证受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受理对象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另行公布)
    2.受理时间
    4月13日至16日,每天9:00——12:00,13:00——17:00
    3.受理地点
    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清凉路50弄11号)
    4.应带材料及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严格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只填封面和第一页,第二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每张表上的照片按要求粘贴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学业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材料;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和没有学过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相适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的申请人需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者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带一张1寸照片,背面写好编号和姓名,带报名交费发票。
    3.注意事项
    公民身份、学历、体检、普通话、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思想品德鉴定等项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将依法不受理申请材料。
     
    请有关教师按时体检和递交申请材料。
     
     
办公室
2006.4.3